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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8 18:2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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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办法
第一条 申请范围
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学生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
第二条 申请条件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3、学习成绩良好,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4、在校期间所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要的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
5、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以及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并按规定履行还款义务;
6、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通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申请贷款的程序和办法
1、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报告及县级民政部门加盖公章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经院(系)审核同意后,填写“学生贷款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由学生将申请表寄给家长签署姓名,确认贷款意见并承担还款担保人,附父母的身份证复印件。
3、家长所在单位或区、乡人民政府在签署姓名、意见处盖章后,由学生家长寄给学校审核批准。
4、贷款人可请导师、班主任、辅导员、同学做见证人,并附工作证、学生证、身份证复印件,院(系)提供在校成绩和品行证明。
5、借款学生申请资料完整,首先经学校审核批准,送经办银行核实,统一组织借款学生办理填写借款合同文本、借款凭证等有关手续。
6、基本生活费贷款每年发放10个月,可按年一次发放或按月发放,学费贷款由经办银行按学年直接划入学校指定的帐户。
第四条 贷款额度及利息
学生申请贷款每学年审批一次,利息按法定贷款利率执行,国家财政给予50%贴息。分学费贷款及生活费贷款。原则上每人每年不超过六千元。
第五条 下列情况停止发放贷款并清偿贷款本息
1、借款学生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2、借款学生有违法乱纪行为,受校方行政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的;
3、借款学生未按合同偿还学生贷款本息的;
4、借款学生中途退学、被校方开除或取消学籍的;
5、学习成绩差,无法完成学业的;
6、出国留学或定居的;
7、被宣告失踪、死亡、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的。
第六条 学生助学贷款偿还形式
借款学生和经办银行应在签定借款合同时约定还款方式和还款时间。实行灵活的还本付息方式。借款学生根据个人的经济情况,可以在学习期间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本金和利息,也可以在毕业后第一年开始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具体方式由借款学生和经办银行协商确定。经办银行对借款学生在校期间欠交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不计复利。
第七条 本条例若有变化,以国家助学贷款中心文件为准。
第八条 本条例由学校授权贷款办公室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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